国家粮食广西交易中心 电子竞价交易规则(试行)——2022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粮食广西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电子竞价交易的顺利进行,规范交易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以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等,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交易规则适用于由交易中心组织的粮油竞价交易活动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
第三条 交易中心承担地方粮食(含油,下同)轮换和贸易粮食电子竞价交易的组织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则组织、监督、协调粮油竞价交易活动,具体负责辖区内交易会员管理、交易交收组织、商务处理、办理交易资金结算等工作。
交易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粮食电子交易活动。交易活动可采取现场和计算机网上交易的方式同时进行。具体交易方式见竞价电子交易对应的交易公告(以下简称“当期《交易公告》”)。
第四条 交易中心对买方和卖方在交易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填报虚假会员资料、虚假出库、歪曲事实、故意串通、恶意违约、不承担应有的责任和义务、严重违背诚实守信等行为,经核实后,作为不良信用记录保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暂停或禁止交易等处理;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五条 交易实行会员制。参加交易的买方、卖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成立并合法存续的、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相关政策规定、具有经营资格的生产、加工、贸易企业,经自愿申请,通过交易中心审核成为会员,并取得电子交易资格,领取交易代码、电子密钥、密码后,方可参加电子竞价交易。
第六条 申请会员资格需提交以下文件: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五)证合一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二)现场或网上填写《粮食竞价交易会员登记表》;
(三)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近期银行流水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交易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会员权利:
(一)参与交易中心组织的电子交易;
(二)享受交易中心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对交易中心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或建议;
(四)申请注销资格。
第八条 会员义务
(一)严格履行合同;
(二)自觉遵守本交易规则和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公告;
(三)按交易公告规定缴纳保证金及手续费(服务费);
(四)接受交易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五)按时参加年检。
第九条 交易代表全权代表会员参与交易的所有活动。当交易代表为会员非法定代表人时,会员须以《交易授权书》确定交易代表。会员发生重大变化或变更交易代表,应及时向交易中心递交申请。
第十条 会员因经营业务变化等原因可以申请注销资格,程序如下:
(一)向交易中心递交申请;
(二)清算其在交易中心业务关系,清理有关债权债务;
(三)经交易中心批准后,注销其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交易代码、账户、电子密钥、密码等均为会员交易的资格凭证,属会员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与交易中心无关。
第三章 交易时间、地点
第十二条 交易时间:以当期《交易公告》公示的交易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交易地点:国家粮食广西交易中心交易大厅,或通过网络远程登录2138cn太阳集团古天乐官方网站 (www.shipintm.com)进入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 报名和交易日期由交易中心提前在2138cn太阳集团古天乐官方网站 (www.shipintm.com)公告。
第十五条 交易场次安排:由交易中心根据委托时间先后进行排期;特殊情况由交易中心依照计划并兼顾委托方要求进行安排,但委托方应服从交易中心的统一安排。
在同一天有数场交易活动的,由交易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交易开市时间,如实际交易时间与公告时间不一致的,以交易中心即时公布的时间为准。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六条 参加现场交易的交易代表凭交易代表证及时入场。进场人员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统一安排指导。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打电话和大声喧哗及其他妨碍正常交易的行为。
参加电子竞价交易的交易代表通过登录2138cn太阳集团古天乐官方网站 (www.shipintm.com)进入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入口。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负责交易的维护,定期对系统进行检查,保障交易的正常运行。因公共网络资源出现故障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交易方因其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电子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 为了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保障正常交易秩序,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视情节轻重,交易中心可给予责令离场、警告、取消交易资格等处理。同时,为了防范系统交易和结算风险,必要时,交易中心将通过发布公示采取应对措施处置。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九条 竞价交易分为销售、采购及轮换三种类型。销售以报价最高者得,采购以报价最低者得,轮换以差价报价最低者得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竞价交易成交价格为卖方承储库仓(罐)内交货的价格,具体以当期《交易公告》为准。竞价交易买方所承担的出库损耗及油脚按《交易公告》的要求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 竞价交易采取对委托标的依次按交易节进行的方式,也可采取一次性或分批次公布委托标的挂牌竞价,具体竞价方式以当期《交易公告》为准。以每个标的数量为交易单位,同一标的的交易数量不可分割。
第二十二条 交易开始后,交易方利用计算机按交易标的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的底价开始报价,粮食按每吨10元或10元的整数倍递升(递减)报价,食用油按每吨50元或50元的整数倍递升(递减)报价。
第二十三条 电子竞价交易以交易前所公示的标的实际数量为准。成交之后,买卖双方以标的的实际竞拍数量为双方签订《粮食竞价交易购销合同》(以下简称“交易合同”)的合同数量。
第二十四条 在标的底价上无人应价时,即该笔交易标的流标。
第二十五条 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保证金所能交易的数量,竞买人不得再参加竞价。
第二十六条 采取竞价交易方式的,竞买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竞买方在新价位应价并被交易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
第二十七条 采取挂牌竞价方式的,开市后,竞买方选定标的,在起价价位开始报价。竞买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八条 在交易过程中,因公共网络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交易中断或产生不合理的成交结果时,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中心有权确定为无效竞价,并进行重新竞价,同时也可以决定变更其他公开竞价方式。
第二十九条 交易合同自系统确定竞价成交之日起生效。交易结束后,成交的买卖双方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也可到现场或通过邮寄方式签订纸质交易合同。交易中心作为第三方,按照管理权限,跟踪、协调交易合同的履行。
第六章 交割结算
第三十条 买卖双方应严格按照当期《交易公告》和双方交易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全面履行合同。
第三十一条 买方必须于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当期《交易公告》规定的付款截止日期内将全额货款一次性或分批(是否可分批付款以当期《交易公告》为准)汇入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买方竞买粮食的货款,必须由买方直接支付,不得由其他企业或个人垫付、代付。
交易中心确认买方货款到账并结清所有应付费用后,根据买方在交易系统提出的交割申请,在1个工作日内,按货款折算的粮食数量,向买方开具《出库通知单》原件,并通知卖方和买方进行交割(若卖方要求自己开具出库证明的,买方凭《出库通知单》至卖方处换取出库证明,卖方将向买方开具出库证明的情况通知交易中心并安排承储库点发货)。
第三十二条 买方提货前,应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或电话通知卖方承储库。卖方承储库接到出库通知后,应做好各项出库准备,安排足够人员、设备等,确保能按正常日出库能力均衡出库。如有特殊情况,双方要及时沟通,必要时交易中心可要求买卖双方每日报送日出库进度情况。
第三十三条 买方须凭交易合同、《出库通知单》或卖方开具的出库证明及经办人有效证件到卖方承储库办理提货手续,承储库核实无误后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 买方提货时,应及时派人到卖方承储库现场监装。粮食数量以交易合同为依据,具体以承储库计量衡器为基准。承储库计量衡器必须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且在检定有效期内。承储库应当允许买方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
第三十五条 粮食出库质量认定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规定,详情见当期《交易公告》。
第三十六条 买卖双方完成对已出库粮食验收无误且对销售发票开具方式和金额无争议的,按照成交价格和结算标准数量,由卖方(承储库、承贷库)严格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及时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具体以当期《交易公告》为准)。同时通过交易系统填写电子《验收确认单》或线下签署纸质《验收确认单》。交易中心根据双方已签章的《验收确认单》办理结算审核手续。
《验收确认单》作为交易中心跟踪合同履行,保障买卖双方合法权益,随货权转移办理货款结算的重要凭证,双方应妥善保管。若签署纸质《验收确认单》的,粮食卖方以适当方式将双方已签署的《验收确认单》原件及时送达交易中心。
在规定的报损时间内,交易中心对仍未收到《验收确认单》且未收到买方或卖方书面异议的,则视同无损耗出库完毕。
粮食买方与卖方对出库粮食的数量、质量等有异议出现商务纠纷的,应停止出库,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交易中心调解或自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所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所耗费的时间不改变合同约定交割期限,对可能带来的损失亦由过错方承担。
第三十七条 承储库在有关文件规定的出库期间,在粮食未完成出库的情况下,不得以其他方式变相强行要求买方提前签订《验收确认单》,不得虚报粮食已出库数量。
第三十八条 买方、卖方提出申请,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已成交的粮食无法正常出库的,交易中心会同有关管理部门核查处理解决,对确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经与买卖双方协商,可任选一种处理方式:一是终止合同,退还买方履约保证金及扣除手续费后的剩余交易保证金、已付货款;二是延长出库期,最长不超过1 个月。在出库延长期满,如不可抗力状况一直存在导致粮食仍未运出的,合同自动终止,未发运的粮食重新组织竞价销售。终止合同买卖双方手续费均不退还。
第三十九条 交易成交的,交易中心依照当期《交易公告》规定的费率,按实际成交金额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具体以当期《交易公告》为准)。买方交易手续费从预交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余款可应买方要求退还或冲抵货款。
第四十条 买方预交的保证金,按照当期《交易公告》规定的履约释放条件进行释放。应退保证金及对于未成交部分对应的保证金,在交易会结束后,应买方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或转为货款,或暂存用于以后交易。
第四十一条 买卖双方出现商务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3日内书面申请交易中心调解或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解决。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调解协议书。
第七章 违约处罚
第四十二条 竞价交易成交后,买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均视同买方违约:
1、拒签交易合同的;
2、竞价成交后,买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全额货款汇至指定账户;
3、违反地方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或该批次粮食《交易公告》中限制条件的。
第四十三条 买方出现第四十二条违约行为的,交易中心根据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标准乘以交易合同总数量计算违约金,从买方缴纳的保证金中分别扣缴并支付给卖方、交易中心。
第四十四条 竞价交易成交后,卖方(承贷库、承储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视同卖方违约:
1、拒签交易合同的;
2、设置障碍未按交易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完成交货的,以及所提供的标的不具备出库条件的(标的提交后出现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3、拒绝质量检验,移动或改变标的的;
4、在规定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的;
5、拒绝买方正当要求,不按政策规定开具销售发票的;
6、违反地方政策性粮食销售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情形或该批次粮食《交易公告》中限制条件的。
第四十五条 卖方(承贷库、承储库)出现第四十四条所述违约行为的,交易中心将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标准乘以交易合同总数量计算违约金,从其缴纳的保证金或按规定应拨付的货款中分别扣缴并支付给买方、交易中心。
第四十六条 对于会员的违约行为,交易中心还可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警告、通报、提高保证金比例、暂停或取消其地方储备粮竞买资格等处罚措施,同时将其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交易中心组织的每一期交易会,《国家粮食广西交易中心储备粮销售电子交易须知》以及当期《交易公告》均为本规则的补充,交易各方必须在交易前认真阅读,一旦报名交易即视作全面承认本规则、《国家粮食广西交易中心储备粮销售电子交易须知》和当期《交易公告》。
第四十八条 粮食竞价采购可参照本交易规则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2138cn太阳集团古天乐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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